中新經緯9月13日電 證監(jiān)會日前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自然人易偉操縱“金陵體育”獲利8334.22萬元,被證監(jiān)會罰沒1.67億元。
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依據2005年修訂、2014年修正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2005年《證券法》)的有關規(guī)定,我會對易偉操縱“金陵體育”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,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。應當事人的要求,我會舉行了聽證會,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。本案現已調查、辦理終結。
經查明,易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:
一、易偉控制使用證券賬戶情況
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(以下簡稱操縱期間),易偉控制使用39個證券賬戶(以下簡稱賬戶組)交易“金陵體育”股票。
二、操縱“金陵體育”情況
在操縱期間,易偉控制使用賬戶組,影響“金陵體育”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8334.22萬元。
(一)集中資金優(yōu)勢、持股優(yōu)勢連續(xù)買賣
操縱期間共計394個交易日。賬戶組389個交易日參與交易,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為建倉拉抬時段,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為出貨時段。
操縱期間,賬戶組合計競價買入“金陵體育”39,424,306股,金額1,548,580,773.09元。240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10%,141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20%,64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30%,29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40%。241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。合計競價賣出“金陵體育”38,010,813股,金額1,555,490,412.73元。224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10%,116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20%,56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30%,23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40%,227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。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,賬戶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5%以上有160個交易日,2018年10月23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,達到8.57%。綜上,賬戶組具有資金優(yōu)勢、持股優(yōu)勢。
在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拉抬時段內,賬戶組以不低于市場賣一價或市價大量申買,占該時段賬戶組同向總申報量平均30%以上,同期賬戶組買入成交量占市場成交量平均20%以上的有95個交易日,30%以上的有36個交易日。在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出貨時段內,賬戶組以不高于市場買一價或市價大量申賣,占該時段賬戶組同向總申報量平均30%以上,同期賬戶組競價成交量占市場競價成交量20%以上的有62個交易日,30%以上的有34個交易日。
(二)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
操縱期間,賬戶組在277個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的情形。有69個交易日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%,13個交易日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20%,5個交易日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30%,2018年12月5日對倒占比最高,達到34.29%。
(三)虛假申報
操縱期間,賬戶組共計在6個交易日,存在申買量占同期市場同向申報量30%以上,且撤單量占賬戶組同向總申報量50%以上的虛假申報情形。
以上事實,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、交易記錄、相關銀行賬戶資料、銀行流水及相關憑證、相關人員詢問筆錄、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數據等證據證明,足以認定。
證監(jiān)會認為,易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規(guī)定,構成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。
在聽證過程中,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:
其一,易偉基于合法的投資目的交易“金陵體育”股票,沒有謀取不法利益,主觀上不存在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,不構成操縱市場行為。其二,認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缺乏標準,認定結果錯誤。其三,認定操縱期間和操縱行為終了日認定錯誤。其四,對控制賬戶范圍和控制期間的認定缺乏證據。其五,認定案涉交易行為產生了危害結果的證據不足。其六,操縱行為已經超過2年行政處罰時效。其七,違法所得金額計算結果錯誤。
綜上,當事人請求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。
經復核,證監(jiān)會認為:
第一,易偉不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產品的證券賬戶,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,綜合運用三種操縱手法,在涉案期間反復、大量交易“金陵體育”,足以印證其具有操縱股價意圖。如何分配違法所得款項,不影響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認定。第二,我會依據2005年《證券法》,參照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查處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,于法有據。第三,認定控制賬戶范圍和控制期間事實清楚,證據充分。第四,操縱期間、操縱行為終了日認定正確。第五,易偉操縱行為對“金陵體育”的價格產生顯著影響。涉案期間“金陵體育”股價上漲112.13%,期間對應板塊綜指下跌13.15%,偏離達125.27%。其他市場因素對股價的影響,不能作為排除易偉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理由。第六,易偉操縱“金陵體育”的行為終了于2019年4月18日。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我會發(fā)現本案違法線索的時間,未超過處罰時效。第七,違法所得計算結果正確,同時已部分采納當事人意見。
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與社會危害程度,依據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條的規(guī)定,證監(jiān)會決定:沒收易偉違法所得8334.22萬元,并處以8334.22萬元罰款。(中新經緯APP)